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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洗钱风险 保护自身权益 | 以案释法系列宣传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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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洗钱风险 保护自身权益 | 以案释法系列宣传(二)
发布时间:2023-08-14 1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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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洗钱罪是指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清洗,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。

        洗钱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,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,助长和滋生腐败,败坏社会风气,损害国家声誉。同时,洗钱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,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。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,还会危害社会稳定、国家安全,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巨大威胁。

        我们选取了一些洗钱犯罪典型案例,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,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洗钱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、危害及法律后果等,引导人民群众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,强化自我保护能力。

        案例三、贺某集资诈骗洗钱案

        一、基本案情

       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,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通过微信群、口口相传等方式,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,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。2019年9月期间,贺某明知丈夫张某在无固定职业、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,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转给其的集资款合计人民币305620元,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。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间,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,又通过支付宝、银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将上述钱款转移,全部用于个人用途。2021年10月21日,贺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
        二、案件启示

        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、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。在本案中,贺某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,但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接收、转移张某非法集资款,并以投资、理财等方式掩饰、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,达到洗钱目的。因此,大家一定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、支付宝、微信收款码等,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,更不要出租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,避免被犯罪分子盗用名义开立账户进行洗钱,同时,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,了解洗钱行为,避免落入洗钱陷阱。

        案例四、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

        一、基本案情

2014年8月起,赵某某创立B公司线上“P2P”平台,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承诺支付8%-12%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,采用广告、拨打电话、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,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,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9亿余元。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,张某某在担任上海W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,明知B公司线上“P2P”平台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集资,仍听从赵某某指使,以W公司名义与赵某某指定的第三人李某签订虚假循环额度借款合同,将B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通过W公司账户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。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,B公司共计向W公司转账人民币3023余万元,W公司转回相关账户共计人民币3018余万元。2021年6月10日,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W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,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。

        二、案件启示

        惩治单位洗钱犯罪是我国当前打击洗钱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。本案中,W公司具有通过赵某某进行融资的迫切需要,所以张某某作为W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以W公司账户为B公司、赵某某“清洗”非法集资资金,最终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。在此提醒大家,空壳公司、对公结算账户等逐渐成为上游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、“清洗”赃款等犯罪的工具,相比个人账户,对公结算账户转账限额更高,大家务必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,千万不要为了亲情、朋友情面、蝇头小利而协助犯罪分子开立空壳公司及结算账户,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,自己也身陷囹圄。

        来源:北京反洗钱研究